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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毕业生违约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09-12-30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及签约各方的利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违约的概念
违约包括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或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等的违约。
 
第二条 签约及其基本程序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就业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者,双方一旦签定,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要自觉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
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毕业生所在学院加盖公章并登记备案—→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条  签约的注意事项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一定要多方了解、慎重考虑:
(1)毕业生在签约前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性质、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了解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人事主管部门对接收毕业生的意见,了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并注意询问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落实毕业生的组织、户口、档案及人事关系。
(2)了解用人单位对身体状况、补考门数、外语等级、计算机等级、普通话等级等的要求,如不符合条件,不要与对此有限制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否则,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概由毕业生自负。(3)毕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毕业生的自荐材料和推荐材料中必须有对用人单位的诚信承诺。因在材料上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概由毕业生自负。
(4)要充分征求家长和亲友意见,多与他们商量,不得借家长和亲友不同意而要求违约。
(5)在签约过程中如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如违约责任、工资福利,保险,能否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等)应在协议书(一式三份)备注栏注明(口头协议形式学校一律不予采信),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6)凡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告知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同意报考研究生,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时,需附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协议终止。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报考研究生,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学校将按协议执行。
(7)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明确注明 “考取公务员(研究生)本协议自动解除”的毕业生,如需解除协议,持原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就业中心更改就业方案;如未注明,严格按照违约程序办理,否则将按原就业方案派遣。
(8)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也须征得毕业生本人的同意并承担协议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学生可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毕业生需持原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就业中心更改就业方案。
 
第四条  违约的申办及处理程序
向本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申请并获准同意—→取得原接收单位同意违约的书面证明(原件)—→各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主任签字—→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通知有关学院—→有关学院通知毕业生本人并为其换发新就业协议。按照北京市教委相关规定要求,违约的毕业生需要严格控制就业流向。
 
第五条 无理违约需承担的责任
1、毕业生如单方面违约,不履行就业协议,又未能妥善处理好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不予办理有关违约手续。
2、对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拒不履行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由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3、在毕业前出现违约情况的,不再参评优秀毕业生等有关奖励。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又擅自与多个其他单位签约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条  附则
1、学校和各学院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引导学生合理定位,正确就业。加强对毕业生的诚信教育,树立"守合同、重信用"的观念。
2、对违约率高于2%的教学单位原则上不得参与当年学校就业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等评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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