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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维规:时代与创新——简论十八卷本《中国文学编年史》的体例

发布时间: 2007-03-12


方维规《时代与创新——简论十八卷本〈中国文学编年史〉的体例》,载《人民日报》,2007312日。

 

时代与创新——简论十八卷本《中国文学编年史》

 

陈文新主编的十八卷本《中国文学编年史》(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为编年体文学史的编撰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写史不易,作编年史也许更难,或者说更累。它需要普查传世文献、钩稽整理史实、考订辨误资料、发掘新的文献等等。在专家们对这一编年史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我想在体例等问题上谈一些初步印象和看法。

与中国已经出版的几部断代文学编年史或断代分体文学编年史相比,《中国文学编年史》之体例创新的耀眼之处,便是在采用编年史通常的向下的时间序列的同时,另外设计了一个向上的时间序列:以年为基本单位,年上设阶段,阶段上设时代。卷首设“绪论”作为某一时代文学的综合论述,关于某一阶段文学的总体评论则放在每章的首年之前作为“引言”,以展示某一阶段或时代文学发展的整体过程及其特征。这种对大局的判断亦即对文学思潮的变迁、文学流派的兴衰、文学现象的特色之论述,正是传统编年体的不足之处。从结构上看,“绪论”和“引言”的设置可以比“平铺直叙”的编年体更具凹凸立体感和表现力。从内容上说,它则在编年体史书中突出了文学史编撰三大要素之间的张力:横向,纵向,阐释。

世存各种年鉴和编年史,如数学年鉴、气象年鉴、化学年鉴、农业编年史、哲学编年史或政治编年史等等,也许没有哪一种编年史能像文学编年史一样与时代和思想那么密切相关。人受制于(外在)生活条件并相应体现于文学作品之中,因此,重视作家生活环境、作品创作年代以及文学发展的基本事实是理所当然的。换言之,体式的发展是对文学“史实”的体认之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自有文学史编纂以来,始终就是对编写方法的自我探讨或被探讨,因此,它对合理性的追求是很强烈的。应该说,《中国文学编年史》的“新体例”是可行的。

创新或曰新体例的运用也增加了编著者遭受批评的风险,例如“绪论”和“引言”可能引来《中国文学编年史》“主观性”之类的批评。多少为了避嫌,即避免由于视角不同而造成的历史错位,或者为了进一步强调资料性和实证性,“绪论”和“引言”的内容全部取自前人论述,编撰者“述而不作”。这或许是一种值得称许的做法。不过,编著者不作直接概括、评价和议论,就完全能避免主观性吗?在资料的取舍之间,即便是很谨慎地征引,必然或多或少地包含“有选择的人”(马克思语)之价值取向和主观倾向。假如说完全“公正”“客观”的史作、甚或整个写作活动本来就是不可能的话,那么,这种论断也适用于编年史。

文学研究以阐释最为重要。为了避免顾此失彼,阐释需要一个整体景观。一部编年史能够提供这种景观,自然是锦上添花。诚然,人只要一开始“阐释”或引录文献代言,就存在“失言”的危险。然而,人们不会因噎废食。对所谓价值取向或主观倾向,他者可以附和,也可以提出批评。

另一方面,所谓整体景观或概括,只能是相对而言。实际状况或许是,人们无法从概念上或范畴上彻底把握文本,它总是不断给人提供阐释的可能,并因此或多或少地偏离文学史中的“总而言之”。周秦文字或唐诗宋词在今天的魅力从何而来?本雅明曾在《文学史与文学研究》中说:“不要在作品的时代背景中描述作品,而要通过产生作品的时代体现认识它的时代(即我们这个时代)。”这就要求文学史的“开放性”和“诠释性”。《中国文学编年史》正是适应时代要求的、我们这个时代编撰的编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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